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新密市新县城东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065184348。
负责人:孟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徐红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徐红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于2021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