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望奎县望奎镇志龙酒店用品商店,地址望奎县金街志龙酒店用品商店。
经营者:刘志龙,男,汉族,住望奎县。
被告:辛辉,男,汉族,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望奎县望奎镇志龙酒店用品商店与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望奎县望奎镇志龙酒店用品商店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望奎县望奎镇志龙酒店用品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望奎县望奎镇志龙酒店用品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