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果 通 知 书 胡素华申请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21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将执行结果通知如下: 2021年4月20日,查封胡素华的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1089号华林桃源丰景住宅区**栋*单元****室房屋(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 2021年6月4日,冻结南昌道桥工程总公司的建设银行南昌红谷滩支行账号36×××69(3566800.00元); 2021年6月10日,查封胡素华的进贤县民和镇钟陵路**号**栋*层房屋(房权证进房字第××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