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汤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执行人: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汤波与被执行人贺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湘0382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波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山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信息;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在本院联系下,被执行人贺强同意将相应款项支付至法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

2021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贺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贺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面谈了申请执行人汤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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