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余姚市鼎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新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佳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捷威工业城二期2号厂房201-2。
法定代表人:牛行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余姚市鼎辉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果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郎梦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余姚市鼎辉电器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郎梦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