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 审核: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拟稿人:卢彩玲 附件: 拟稿单位:肃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校对:焦敏 案号:(2020)甘0902民初3247号 2020年6月16日封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民初3247号 原告:赵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东方大明景苑*栋*单元12楼*号,住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 被告:申岩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肃州区太阳岛8号楼*单元*-*室,住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赵学军与被告申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预立案。原告赵学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学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彩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