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红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营业员,住池北区。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池南区金江社区漫江风情小镇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范红玉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红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范红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补足欠发原告2019年9月-2020年5月工资共计19985.67元;2、补足欠发2018年4季度-2019年4季度绩效工资10039元;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原告自2018年第四季度开始,被告拖欠绩效工资至今,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工资至今未发,多次询问也未解决,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范红玉入职中玺物业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分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于2020年5月21日到期。2018年5月1日调转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之主体变更协议,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和承担范红玉与中玺物业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9年9月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给范红玉支付工资,拖欠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工资计19985.67元,拖欠2018年第四季度至2019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10039.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范红玉提交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书、变更协议、拖欠工资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因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9月以后没有给范红玉支付工资,应当承担向范红玉支付拖欠的工资的民事责任。范红玉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范红玉拖欠工资19985.67元,拖欠绩效工资10039.5元,合计30025.17元。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