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曹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川与被告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阳川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勇的起诉(于2021年6月1日15时开庭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川以其堂姐阳芳与被告曹勇离婚,原告阳川因家庭因素,自主放弃向被告曹勇2万元的申请诉求,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川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阳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为为 书记员佘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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