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尚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尚维诉被告谢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尚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尚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及医疗费赔偿1156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3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G75兰海高速1411山体滑坡抢险项目工地上班,2020年10月13日受伤无法上班。原告从事挖孔工作,共计挖孔1.9米,2020年11月12日被告谢鹏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谢鹏军欠郑尚维人工挖孔1.9m,每米2400元,4560元。工作时手受伤住院治疗等共计补偿8000元,合计12560元。在出具《欠条》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后,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谢鹏军辩称:欠条是我写的,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2日,谢鹏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郑尚维人工挖孔1.9m,每米2400元,4560元。因施工时手受伤住院治疗等共计补偿8000元,合计12560元”。现原告认为谢鹏军已支付10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致诉讼。谢鹏军认可欠条属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对案涉欠条载明的事实无异议,即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等共计11560元,应予确认。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可以要求其支付。综上,基于前述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谢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谢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郑尚维劳务费等共计人民币11560元。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元,由谢鹏军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令狐昌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