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学栋。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睢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学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0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9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9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至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刘学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刘学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2017年4月、2017年10月、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获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学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经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学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日(刑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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