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支行,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负责人:秦红荣,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辉,系该支行信贷业务主管。
被执行人:金水,男,生于1973年5月,现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高瑞玲,女,生于1978年12月,现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王小林,男,生于1967年11月,现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刘艳红,女,生于1972年5月,现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杨保宝,男,生于1987年11月,现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柳云霞,女,生于1987年9月,现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天水伯林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理人:王小林,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水、高瑞玲、王小林、刘艳红、杨保宝、柳云霞、天水伯林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注册。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支行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