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后XXX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XXX。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华区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文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支付租金140000元,并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390元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2)文执字第86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恢复执行,登记案号为(2016)琼9005执恢88号,在该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共计清偿现金70000元,并从2017年4月开始逐月提取吴某某的退休收入1500元,后本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 2020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完本案剩余债务。经双方进行核算,截止2020年10月10日,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案款141077.21元。后双方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一致同意再继续逐月提取吴某某的退休收入17390元后,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即算执行完毕。因尚需逐月提取12个月的退休金方能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本案不能在法定审限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琼9005执恢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华伦 审判员 李志彤 审判员 王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