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军朋,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蓉蓉,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贵勇,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贵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7月30日向我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表示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所申请执行标的不明确,现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贵勇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3326执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永 红

审判员 谢  冰

审判员 罗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松杰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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