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昕,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归,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市展信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展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函,保全风险可控,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展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鞠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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