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张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富诉被告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忠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饶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