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7544C。
负责人:丁卫杰,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莲,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荫春,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了临桂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诉被告孙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同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被告孙向红已自动履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向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对被告孙向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向红承担,并于2021年6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