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计168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泰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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