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54456066,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候青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候青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青民再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及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青0104执1711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永革 审判员 伊海龙 审判员 马志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令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