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北大街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FMPU5B。 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命锋,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刘玉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锐、刘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无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淑娟 书记员宋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