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占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执行人:高曙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盐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占山、高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占山、高曙梅达成执行和解,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2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