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喇成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高蕊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喇成元诉被告高蕊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喇成元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喇成元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7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