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住山西省晋城市北石店镇宏圣公司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住山西省晋城市北石店镇宏圣公司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系杜某丈夫。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安民,住山西省晋城市北石店镇宏圣公司北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晋城公司)、杜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安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5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成宇

审判员 韩德荣

审判员 赵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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