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树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财吉拉夫,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树学诉被告财吉拉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8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财吉拉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树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6330元,利息5022元,本息合计1135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树学诉称:2016年6月4日被告家安装暖气欠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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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费、材料费等项合计6330元,给原告出具6330元欠据一枚,约定偿还期限2016年12月前还清,同时双方约定逾期还按2分计息,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330元,利息5022元,本息合计11352元,利随本清,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财吉拉夫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2016年6月4日财吉拉夫签字确认的安装暖气太阳能欠款单一枚,证明被告欠原告施工费、材料费合计6330元,并约定月利率2%计息。原告出示利息清单一枚,证明利息计算方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原告给被告财吉拉夫安装暖气等施工费、材料费合计6330元,双方签订了安装暖气太阳能欠款单一枚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28%索要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定积极地履行约定的义务。合法的承揽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6330元欠款单时,对承揽工作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偿还。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633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以月利率1.28%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财吉拉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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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财吉拉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树学欠款本金6330元,利息4942.46元(6330元×1.28%×61个月=4942.46元),本息合计11272.4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财吉拉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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