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政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执行人:赵建清,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张政堂申请执行赵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建清在6217001650015855666_0103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0元。现被执行人赵建清已经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建清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5890201010_0100_65_2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72.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粟 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培云 书 记 员 刘尧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