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约呷,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叶铁日,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丁约呷与被执行人叶铁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5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0000.00元,申请执行费3050.00元,合计2130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起诉南充市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需调查提供证据,不宜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铁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建 平 审判员 阿木以卡 审判员 孙 志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木乃尔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