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宝荣,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安宁市。 被告:杨晓艳,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宝荣诉被告杨晓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7日受理后,杨宝荣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杨晓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宝荣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宝荣撤回对被告杨晓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杨宝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琳琳 人民陪审员 宝朝华 人民陪审员 李正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