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家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革,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津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湘江道235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昌。
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京开路西侧工业园区2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昌焱。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处理。原告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天津市亿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岑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