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嘉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张某,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嘉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嘉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嘉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补强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系其对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嘉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863元,由青海嘉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