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莉媛,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被告:万晓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贾莉媛诉被告万晓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莉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晓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莉媛诉称:2018年7月份,原告贾莉媛给被告万晓鹏干活施工美缝。2019年6月29日经算账被告欠原告贾莉媛工钱1500元,约定于2019年7月10日前偿还,并出具欠条一份为凭。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仍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万晓鹏缺席无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贾莉媛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00元未付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万晓鹏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诉讼中当事人的有效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是在禹州市工地上干活的时候认识被告的,原告是从事地板砖美缝工作的,2018年7月份,因被告万晓鹏承揽的有禹州市褚河镇小刘社区和夏都大厦的房屋装修工程需要给地板砖美缝,遂联系原告给其干活,双方约定工资按套计算,一套房屋的工钱为1000多元。2019年6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00元未付,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贾丽媛美缝工费1500元整,于2019年7月10日前结账欠款人:万晓鹏2019.6.29”。经原告追要,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偿还原告100元,剩余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来院起诉等情。另查明,原告贾莉媛与贾丽媛系同一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00元未付,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工资,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经原告追要被告已支付原告100元,故被告万晓鹏还应支付原告贾莉媛工资款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万晓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贾莉媛工资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晓鹏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晓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凡敏 书 记 员 薛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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