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州朗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经济开发区顺达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尹红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云豪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工业园西路607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总经理。
审理经过
深州朗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云豪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深州朗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深州朗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原告深州朗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