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
主要负责人:蒋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民,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成霖,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与被告袁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3元,诉讼保全费2820元,合计69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