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谌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江南镇。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娟,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谌红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 被执行人:刘勇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 被执行人:蒋齐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谌维与被执行人谌红列、刘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湘0923民初280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2日,本院向本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8日,2021年6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谌红列、刘勇娇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1年4月29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谌红列、刘勇娇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蒋齐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书面承诺代谌红列、刘勇娇在10万元范围内履行债务。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0923执恢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蒋齐武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生效。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蒋齐武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2021年7月12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谌红列、刘勇娇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谌红列、刘勇娇、蒋齐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0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00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谌 兴 审判员 黄卫平 审判员 龚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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