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昊晟兄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LUOHAO,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海波,董事。
被执行人:蔡海波,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昊晟兄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蔡海波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4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确认昊晟兄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16日解除;二、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昊晟兄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525,000元、房屋租金1,0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1,580,000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80,000元、2021年6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1年8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9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10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11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12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75,000元);三、若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昊晟兄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全额申请执行且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除应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另行支付昊晟兄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四、蔡海波对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条、第三条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昊晟兄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昊晟兄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昊晟兄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由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与其结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2021年4月13日的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蔡海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昊晟兄弟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蔡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好味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上述股权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甲翔实业有限公司、蔡海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