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西县河婆镇温泉开发区三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1760148X8。
法定代表人:陈志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武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陈建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审理经过
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武超、陈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52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陈武超应付还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利息为4082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陈建设名下位于广东省揭西县的房地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揭集建(1992)字第0526××2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0××7号〕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91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93元,由陈武超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武超、陈建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10日内报告财产。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为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建设名下位于广东省揭西县的房地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揭集建(1992)字第0526××2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0××7号〕,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致函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协商,该局向本院复函称该房地产不能拍卖转让。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武超有7127.34元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除50元执行费后剩余7077.34元付还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武超除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的部分小额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陈建设名下广东省揭西县的房地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揭集建(1992)字第0526××2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0××7号〕经核实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武超、陈建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