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方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斌与被告方明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铁东民三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铁东民三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