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双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蒋士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审理经过
原告钱双林与被告蒋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根据原告钱双林提供的被告蒋士春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蒋士春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告知后,原告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所地,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钱双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