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宣孝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小平,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小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宣孝宝与被告周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孝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宣孝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已变更):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月利率1.3%,并出具借条一份。2020年2月16日,经结算,被告付清此前的利息,并重新出具金额为9万元借条一份,仍约定月利率1.3%。之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小仙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宣孝宝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宣读,被告周小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之证据进行质证和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原告自愿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相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宣孝宝与被告周小仙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成立并生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小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小仙应归还原告宣孝宝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周小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