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戴河区韵彩涂料厂,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4MA096MQ46C。

经营者:马维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号。

被告:张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地秦皇岛市抚宁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戴河区韵彩涂料厂诉被告张志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马维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杰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涂料款4443元和脚手架租金260元,共计4703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8日起开始支付);2、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7日开始给被告供材料粉刷北岭二区28、29、30、31,这几栋住宅外墙。说干完活给结清欠款,期间结了一部分,欠予的等几个月结清,可是这一等就是2年。在这2年当中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不接电话一直未支付,被告的拖欠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以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7月7日开始陆续给被告供材料粉刷北岭二区28至31栋住宅外墙。2018年7月7日至8月1日期间,被告及亲属签字给原告出具的出库单材料款合计为14563元。原告自述2018年8月11日,被告完工后退回外漆和珍珠岩合计22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支付给原告10000元。原告经营者马维胜与被告张志杰之间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8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多次给被告催要剩余材料钱4000元,被告以暂时没钱等各种理由让原告再等等,该款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经营者马维胜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及亲属签字的出库单收据、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经营者马维胜与被告张志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及亲属签字的出库单收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给被告送货14343元后,双方协商认可的剩余材料款4000元,被告未付原告。原告主张的其他材料款443元及脚手架租金26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张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戴河区韵彩涂料厂剩余材料款4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军

人民陪审员  刘贵毅

人民陪审员  韩志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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