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颖,农民。 委托代理人XX,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彦玲,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与被告王彦玲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王颖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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