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8475355P,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新苑新村38#A-202。
法定代表人:朱朝荣,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原审第三人:冯建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原审第三人:冯卫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涛、原审第三人冯建国、冯卫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在指定期限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阿克苏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冬 梅
审 判 员 徐 敏
审 判 员 张 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奴尔古·买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