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孙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刚,广东必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容洪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
441×××××××××××××××。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容洪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15时00分进行开庭审理,庭前已向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3.75元,由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东莞市堂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53.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