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淮阳县鲁台店,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县鲁台镇乡政府东门对面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5HW324R。
责任人:林军政,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泰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97647354A。
法定代表人:林军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淮阳县鲁台店、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