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威,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阜阳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251576(1-1)。 法定代表人:孙俊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辉,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贺敏与被告阜阳市金达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贺敏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敏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80元,减半收取6540元,由原告贺敏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冬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泓霄 书 记 员 巫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