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远航,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远航的存款、收入1482.37元(其中本金1432.37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李远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远航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冷长青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菲罗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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