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海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刘海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海平在中国农业银行xx×××79账户内存款721759.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黄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