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素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在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景玉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深州市。
被申请人:沈洪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在衡水市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素欣与被告景玉泽、沈洪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冀1182民初15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景玉泽、沈洪水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素欣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景玉泽、沈洪水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素欣申请解除对景玉泽、沈洪水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景玉泽、沈洪水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