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刺勒川大街北财政大楼东。

法定代表人:尹宝堂,担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北路2管区1小区*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锴,男,****年**月**日出生,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向阳路地质大队宿舍7管区*号,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翟荣利,女。

被申请人:张虎仁,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翟荣利、张虎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内0121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翟荣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45000元(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自己所有的的位××旗东,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XXXX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申请人翟荣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45000元的冻结(账号:×××);

二、解除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自己所有的的位××旗东,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XXX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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