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厚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李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山边牧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敖平镇星河村15组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山边牧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白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余厚成与李志、成都山边牧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山边牧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志、成都山边牧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山边牧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川031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