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市云天标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检察院4#楼4#-2房。 法定代表人:李富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 负责人:耿立唐,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市云天标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承德市云天标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承德市云天标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