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子午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富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A区A3-126-1。 法定代表人:蔡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威乐御花园住宅小区(二期)5幢12层1215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思悦,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龙庭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郭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家界九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坚 审判员 汪云辉 审判员 詹恒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飞雄 书记员田锦山